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370号
吴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友来与被告吴建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110)、陈腊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11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陈友来人民币66314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6011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友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陈友来负担767元,由被告吴建斌负担110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