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丰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强诉被告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头公司)、常州市丰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纳公司)、江苏润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社头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2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丰纳公司、润德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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