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文平、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洛阳阳诚建筑构件厂(以下简称阳诚构件厂)与被告江苏剑湖金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湖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高文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128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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