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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祥诉被告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1/7 17:58:56 浏览次数:4463

 

  

 

(2019)苏0413民初7858号

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诉被告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祥货款1039180元,承担违约金297205元(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及承担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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