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858号
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诉被告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金麦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祥货款1039180元,承担违约金297205元(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及承担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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