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326号
焦留俊、李腊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锡康诉被告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2173317)、李腊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21433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焦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锡康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腊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锡康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吴锡康负担221元,由被告焦留俊、李腊生负担291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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