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022号
陈磊:
原告蒋欣洋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欣洋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