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828号
刘敬洋、杨学方:
本院受理原告薛荣坤诉被告刘敬洋(身份证号码:320923196806231859)、杨学方(身份证号码:42242319710421396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刘敬洋、杨学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薛荣坤借款人民币216000元,以原借款226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向薛荣坤支付利息,以借款216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时止向薛荣坤支付利息;二、驳回薛荣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065元,由刘敬洋、杨学方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0元。
二 ○ 二〇 年 一月 九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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