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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高伟俊、王丽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6 17:36:35 浏览次数:3498

 

  

 

(2019)苏0413民初5951号

高伟俊、王丽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高伟俊、王丽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伟俊、王丽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借款543291.55元,支付利息6377.87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律师费40000元。二、如被告高伟俊、王丽莎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高伟俊抵押的位于金坛区金源福地小区2-甲802室房屋[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134984号;坛国用(2015)第428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698元,由被告高伟俊、王丽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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