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33号
谢庆庚:
本院受理原告陈和英诉被告谢庆庚(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21536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陈和英不服本院(2019)苏0413民初7533号民事裁定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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