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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粉琴与被告徐玲艾荣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5 11:18:56 浏览次数:4330

  

 

徐玲、艾荣臻:

本院受理原告王粉琴与被告徐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9176502)、艾荣臻(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1012402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826号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裁定的内容:准许王粉琴撤回对艾荣臻的起诉。判决的内容:被告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粉琴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徐玲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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