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冶洪庆、杨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史春根诉被告冶洪庆、杨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史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史春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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