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基福、袁桂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诉被告丁基福、袁桂芳、何铁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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