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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留中、邓爱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1/9 16:35:03 浏览次数:350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留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留中、邓爱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因(2019)苏04民终1710号判决书支付的工程款2236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因(2018)苏0413民初7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名下账户自2018.12.12至2019.8.12期间70万元存款被冻结导致的经济损失2035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因(2019)苏04民终1710号判决书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四、判决被告2对(2019)苏04民终1710号判决书中涉及的远东木业厂房工程、万诚机械公司厂房建设两个项目中合计128355元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因(2019)苏0413民初289号判决书支付的租金及利息10542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13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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