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174号
江苏健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坛市健泉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平诉被告宋宝林、朱鸿铭、朱阿兰、江苏健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坛市健泉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五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6.8万元,并承担自2006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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