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福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冯福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1551.13元,并以保险理赔款31551.1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5624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用1200元;4、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4月20日09:0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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