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青海诉被告马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72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4月20日9时0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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