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宰小海诉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宰小海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买苗木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以及利息贰仟柒佰元整(¥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4月17日09:0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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