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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营口晶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 17:52:26 浏览次数:4848

                                     

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营口晶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营口晶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163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即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营口晶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40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12670元,由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营口晶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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