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留保:
本院受理原告张朋诉陈留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张朋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4000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8月27日起至付清134000元货款日止的利息(现暂计100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4月17日10:3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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