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378号
仇亚军: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7378号原告王迎俊诉被告仇亚军(男,1976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111214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仇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迎俊借款人民币478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仇亚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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