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64号
刘维彬、邵明娟: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7564号原告金相荣诉被告刘维彬(男,1981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4033315)、邵明娟(女,1980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00224518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按月息5厘承担借款利息19600元,两项合计54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