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576号
沈粉华: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7576号原告曹恒好诉被告沈粉华(男,1979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790915523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借款本金30000元、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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