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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海朋诉被告杨雷锋、刘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 17:57:51 浏览次数:5086

  

(2019)苏0413民初7765号

杨雷锋、刘奇云: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7765号原告马海朋诉被告杨雷锋(男,1965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1161411)、刘奇云(女,1966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221144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整,并承担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借款期间按照月利率1.25%计算的利息81250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9日为117000元。以上合计8482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7000元(以上总计90525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二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胡姬花园22幢甲单元302室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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