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245号
陈锁勇、王梅英: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8245号原告于爱玲诉被告陈锁勇(男,1970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2166511)、王梅英(女,1967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022758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夫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和尚未支付的剩余利息约22000元(月息2%)(按实际天数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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