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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卯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长江化学研究所、戴志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 18:12:29 浏览次数:5608

   

 

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卯旺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长江化学研究所、戴志华、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升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68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常州市卯旺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常州市卯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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