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仙华、潘伟梁、钱菲:
本院受理原告严红梅与被告杨仙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9013603)、潘伟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8104211212)、钱菲(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70102376)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杨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红梅返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潘伟梁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严红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杨仙华负担,被告潘伟梁负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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