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严红梅与被告王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22031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王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红梅返还借款人民币1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王国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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