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志远、王国秀:
本院受理原告丁志方、虞惠琴诉被告庄志远、王国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原告丁志方、虞惠琴与被告庄志远、王国秀于2006年4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二、被告庄志远、王国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丁志方、虞惠琴各项损失共计990000元;三、驳回原告丁志方、虞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丁志方、虞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一路金彩花园7-103室不动产、东环一路金彩花园7-04号不动产腾让后返还被告庄志远、王国秀。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丁志方、虞惠琴负担3252元,被告庄志远、王国秀负担171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一 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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