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夫慎、苏州顺军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亨志诉被告张夫慎、苏州顺军贸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2日 9时/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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