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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国平诉被告张荣粉、王时珍、马鑫、马国忠、钱龙庆、张荣庆、钱松青、张筛扣及第三人沈红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3/8 10:15:01 浏览次数:2991

 

(2019)苏0413民初5323号

张荣粉、王时珍、马鑫、马国忠、钱龙庆、张荣庆、钱松青、张筛扣、沈红粉: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的原告钱国平诉被告张荣粉、王时珍、马鑫、马国忠、钱龙庆、张荣庆、钱松青、张筛扣及第三人沈红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钱国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苏0413民初532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钱国平撤回对被告张荣粉、王时珍、马鑫、马国忠、钱龙庆、张荣庆、钱松青、张筛扣及第三人沈红粉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3元由原告钱国平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3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648

联系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崔竹云 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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