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行审1号
常州毛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常州毛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坛综执罚字20191101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自2019年11月8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由被申请人常州毛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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