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279号
曹锁洪: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7279号原告汤炳坤诉被告曹锁洪(男,1960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30833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锁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汤炳坤借款人民币16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3440元,合计人民币181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锁洪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93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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