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103号
陈大尉: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103号原告华山诉被告陈大尉(男,1988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801207413)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诺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其中生活费每月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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