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133号
周明吉、管春香: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8133号原告吉国静诉被告周明吉(男,1975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2241115)、管春香(女,1973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090611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2.要求被告自起诉日起至其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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