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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国华、朱连荣诉被告薛成、朱俊、周建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0/3/10 14:57:23 浏览次数:330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俊、周建云:

本院受理原告潘国华、朱连荣诉被告薛成、朱俊、周建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潘国华、朱连荣就(2019)苏041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潘国华、朱连荣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贵院判决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改判停止对常州市金坛区邮堂庙小区1幢208室、1幢26号不动产的强制执行,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并确认不动产归两原告所有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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