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393号
黄美华、李云:
本院受理原告徐桂云与被告黄美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5802)、李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53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美华、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桂云劳务工资人民币14100元,并自2019年9月4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由被告黄美华、李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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