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申金宝诉你及吴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唐治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申金宝返还借款人民币176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申金宝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98元,由原告申金宝负担16008元,被告唐治国负担1769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一月 十四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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