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562号之一
魏丰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民诉被告魏丰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魏丰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玉民运输费104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4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被告魏丰雨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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