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琴芳: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鑫达陶瓷经营部与被告王琴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103530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王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坛区西城鑫达陶瓷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36099.5元及利息(利息以360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元,由被告王琴芳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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