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261号之一
颜建平、钱英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耿全明诉被告颜建平、钱英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颜建平、钱英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耿全明货款人民币26127.2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由被告颜建平、钱英美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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