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503号之一
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赔偿原告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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