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天昊、魏国庆、徐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魏天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901072311)、魏国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1129361X)、徐国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1222650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魏天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773.94元,支付利息人民币5355.14元(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以及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000元。二、如被告魏天昊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魏天昊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苑新村A19-406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魏国庆、徐国英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88元,由被告魏天昊承担,被告魏国庆、徐国英负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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