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118号
常州悦诚化工有限公司、邹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江潮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悦诚化工有限公司、邹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7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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