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140号
沈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艳诉被告沈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15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曰起至实际还清之曰止,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年利率6%利率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6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82399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