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825号
岳克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洪诉被告岳克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20805465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王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O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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