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662号
于伟中:
本院受理原告施佩文诉被告于伟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081573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于伟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施佩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7820元,均由被告于伟中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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