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俊、周建云:
本院受理原告潘国华、朱连荣诉被告薛成、朱俊、周建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原告潘国华、朱连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8元,由原告潘国华、朱连荣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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