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654号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25200元、违约金330520元,退还投标保证金70000元,合计人民币272572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6元,由被告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9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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