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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文宗与被告王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3/18 15:22:13 浏览次数:279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651号

王旭建:

本院受理原告颜文宗与被告王旭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05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予原告颜文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由原告颜文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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