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再25号
曹晶: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卫俊诉原审被告曹晶买卖合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4022614)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已作出(2019)苏0413民再25号民事裁定书。现李卫俊于2019年10月26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驳回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再2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二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4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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